互联网产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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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领域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互联网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重点有:

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①网络服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教育、网络旅游、互联网健康与医疗服务、即时通讯、网络搜索、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等;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交易及服务(自营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营销服务、视觉服务、020解决方案服务、代运营服务等)、移动电子商务、工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③供应链管理与服务:供应链协同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等;④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P2P除外)等。以上领域不含ERP等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建设。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支持重点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园区(包括实体园区和线上虚拟园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发、检测、数据分析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金融、物流、人才培养、专业服务、市场推广等)、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且建设完成的优质项目给予资助,以专家评审得分计算得分系数,资助金额为得分系数乘以资助上限,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及同一笔支出,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平台类项目须持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事后资助类:互联网产业园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其中:实体产业园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虚拟产业园运营平台上注册的企业数量不少于3000家且须持有ICP经营许可证;实体产业园80%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是从事互联网服务或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虚拟产业园可以为企业提供至少5项公共服务。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四、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