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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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为:

(一)事前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国家/省项目配套共四类扶持计划;

(二)事中事后资助方式,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重大工程包、产业化事后补助、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业公共服务机构、高端论坛和展会共十类扶持计划;

(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融资贴息、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共五类扶持计划。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下达批复、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

(二)编制、执行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根据需要委托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四)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金融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一)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项目信息库,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材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变更调整论证、项目中止核查等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申报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权代持机构、银行、担保机构和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等。股权代持机构负责制定合作股权投资机构遴选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代表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财政股权资金投后管理和退出。银行、担保机构和设备融资租赁公司负责独立对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或融资支持,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不良贷款追偿、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资助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申报基本要求和资助标准

申报单位一般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三)守法经营,可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

(四)所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六)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企业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情况,对单个企业获得专项资金的最高资助额度予以分档(不含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中的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亿元;

(二)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三)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1-10亿元的(含1亿元),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为1亿元以下的,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项目单位依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线申报

十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其中对国家/省直接配套项目,无须进一步核查,直接以国家/省批复文件和项目初审结果为依据,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对于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的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十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并委托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评审服务机构收到项目评审委托函后,根据不同扶持计划类别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或核查工作,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对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建设和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重大工程包、产业化事后补助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评审服务机构共同组织现场核查,评审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专家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查环节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

(二)对于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业公共服务机构、高端论坛和展会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对于股权资助申报项目,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股权代持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资质核查、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核查、尽职调查报告复核等工作,形成拟投资企业核查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时,由评审服务机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评审服务机构共同组织现场核查,评审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四)对于融资贴息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核查和补充工作,形成项目核查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材料核查环节重点核查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贷款合同(协议)或债券凭证有效性等情况;

(五)对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申报项目,由评审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核查工作,重点核查申报单位资质、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核查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于核查通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库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开放,合作金融机构完成融资授信审批程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提出备案申请并履行放款手续。

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核查报告、国家/省项目批复文件等为依据,经复核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编制扶持计划,并对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完善扶持计划后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拟补助资金、专家评审分数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同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十六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发展改革部门预算指标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必要时可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和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分类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对非预算管理单位采用监管银行方式管理,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批复文件或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预算管理单位,将资助资金分年度纳入项目单位部门预算;

(二)对于事中资助项目,根据项目关键节点或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单位部门预算。对事后资助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对于股权资助项目,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股权代持机构专用银行账户,由股权代持机构依照项目批复文件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将项目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批复文件或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对于融资贴息资助项目,将贴息资金分年度拨付至项目单位监管银行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批复文件、利息偿付证明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对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资助项目,将贴息和担保补贴资金拨付至合作金融机构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复文件、利息及担保费偿付证明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十八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在项目月报管理系统填报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等信息。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中期评估。

十九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因下列情况导致项目批复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书面备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产品市场需求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执行期被迫延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求,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

对出现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期延长超过1年、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调整幅度超过20%等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申请变更内容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通过专家评估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同意项目予以调整的批复;对于未通过专家评估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变更调整。

二十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无法按照原计划实施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项目予以撤销或中止处理,视情况收回资助资金及孳息:

(一)项目未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等无法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内容完成的,项目单位应该主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撤项申请并且说明撤项原因。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将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

(二)项目单位因为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必要时可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并将项目单位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

(三)项目不符合中止条件且项目单位拒不配合办理撤项并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撤销项目,并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二十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计划,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软件、实物产品等研究成果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或协议,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项目批复要求的其他重要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在执行期间发生批复内容变更的,须在验收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与批复等证明材料。对于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资助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为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对于事后资助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除外)以及上级部门已经完成验收的国家/省配套项目,可以不再组织验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资料查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组织项目验收,验收过程应对项目相关原始财务票据进行核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对于项目已经按照批复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合理,自筹资金基本到位,验收材料基本完备的,可认定为项目符合验收要求,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意见。

二十二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及时申请验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一)项目单位提出在建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如期验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要求其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在项目单位整改期间暂缓受理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其中,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占其所有未验收项目的比例低于25%(含25%)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暂缓受理逾期未验收项目所在申报单位的二级部门(院、系、所)新申报项目,高校或科研机构逾期未验收项目占其所有未验收项目的比例高于25%的,市发展改革部门暂缓受理申报单位所有新申报项目;

(二)项目单位未提出验收计划或解释逾期未验收原因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提醒项目单位及时申请验收,项目单位经提醒后逾期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验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主动撤销项目,并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二十三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一)验收意见为通过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验收通过的通知,并将结余的财政资助资金收回市财政;

(二)验收意见为须进行整改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待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三)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项目单位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予以主动撤销或中止处理。项目单位主动配合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并将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项目单位拒不配合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将项目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收回市财政,并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二十四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合同、项目单位自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资料查验和现场核查,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一)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多头申报、申报材料主要经营指标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进展严重滞后、资助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列入专项资金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二)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拒不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检查、评估、验收、整改、撤项以及退还资助资金,或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专项资金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二十七本操作规程所适用的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具体资助标准、项目管理机制等按照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我市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点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

 

附件1

 

事前资助方式扶持计划具体申报要求和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相关机构设立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实体。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产业关键技术集成开放和社会公共资源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依托相关机构设立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分析测试、研究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专业化、共性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可通过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维持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三、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为目标,支持相关机构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跨越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障碍。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具有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的资格和实施条件;

2.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市场前景,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阶段,须提供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三)资助标准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四、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加快将我市打造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

2.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已获得的专项资金配套金额未达到资助上限,可以在此前承担的配套项目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请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在深圳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契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

4.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5.申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或产业化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上报至省发展改革部门;

6.项目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8.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9.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附件2

 

事中事后资助方式扶持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资助标准和项目管理机制

 

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集中各类优势创新资源,自主研发一批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和重大设备,为设施建设提供人才、技术和工程储备。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在深圳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牵头单位或共建单位,牵头单位也可联合其他具备较强研发实力和稳定科研队伍的合作单位共同申报,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项目,须以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2.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项目的全职研究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相应领域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组建一支高水平的技术开发、设备研制、工程管理等骨干人才队伍;

3.申报项目应重点解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需求迫切、对外进口依赖性较大的关键技术攻关、工程验证、软件系统开发、核心零部件及设备研制等瓶颈问题。设施建议书已获批复的,项目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通过专家评审或已组织专家专题研究论证。

(三)资助标准

1.项目综合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经评审核定的总投资的10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关键节点指标完成情况和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每个设施累计资助资金不超过该设施投资匡算的10%,且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2.资助资金应主要用于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用于人力资源费(项目单位在编科研人员除外)的比例不超过资助资金的30%。

(四)项目管理机制

1.评审机制:由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权威专家,对申报项目与设施的关联性、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含阶段性目标和验收指标)、研究方案、经费预算、实施风险等进行评估,优先支持解决设施核心设备或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前期论证较为充分、能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2.考核机制:项目采取“里程碑”考核方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关键节点约定的成果产出、软硬件性能参数指标等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资助资金。

3.成果管理机制:设施牵头单位或共建单位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归该单位所有,其他合作单位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归该单位和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中心按合同约定共同所有。项目实施所产生的软硬件资产均统一登记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中心名下。

二、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加快解决我市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受制于人的瓶颈问题,力争突破一批前沿性、引领性技术,取得一批产业带动性强、自主可控的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给率。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已列入市发展改革部门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攻关后备项目库。后备项目库主要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布局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卡脖子”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共性需求,经业内权威专家及企业需求方代表凝练需求、分析比对、严格论证后确定;

2.申报主体为全球范围内有意承担研发任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等高水平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在相应领域具备较强的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设备研制能力。申报主体一旦中标,须依托我市相关机构等成立专门的研究中心或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开展研究工作。

(三)资助标准

1.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资金根据任务目标关键节点的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估情况分期拨付。资助资金可以视项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评估为“优秀”的项目可以给予下一周期滚动支持。

2.资助资金应主要用于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项目单位在编科研人员除外)等研发费用支出。

(四)项目管理机制

1.评审机制:由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权威专家,对项目团队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含阶段性目标和验收指标)、研究方案、经费预算、实施风险等进行评估,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市场需求量大、进口依存度高、具有较高技术壁垒的项目。每个资助方向原则上支持专家评估为最优的研究团队和解决方案。对于前沿性、引领性、颠覆性的研究方向,也可以在初始阶段小额平行资助多个评估结果靠前、技术路线不同的项目,后续根据各研究团队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淘汰。

2.考核机制:项目采取“里程碑”考核方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关键节点完成约定的成果产出、软硬件性能参数指标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资助资金。

3.成果管理机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共同所有。鼓励提出技术需求的龙头骨干企业出资设立项目“联合资助资金”和“成果奖励金”。企业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参与项目管理考核并优先使用项目成果。

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密切合作,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二)具体申报要求

1.本专项采用一家牵头、多家协作的组织形式,协作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家;

2.牵头单位应会同协作单位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包含总体实施计划和子项目实施计划,贯穿创新链、产业链的关键环节;

3.须提供牵头单位与各协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在合作模式、任务分工、资金分配、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5.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各子项目投资构成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资助标准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四、重大工程包专项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各区(新区)在重点产业领域实施重大工程包项目建设,调动各区(新区)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积极性,形成全市发展合力。

(二)具体申报要求

1.各区(新区)负责组织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编制重大工程包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若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应用示范、产业基础设施等子项目;

2.每个工程包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各子项目申报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各子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综合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经评审核定的工程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至各区(新区),由各区(新区)结合各工程包子项目投资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四)项目管理机制

各区(新区)负责工程包及各子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检查评估和验收评价工作,并及时将验收评价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五、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企业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近三年平均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4.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

5.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

(三)资助标准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六、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生物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取得相关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

(二)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

(三)资助标准

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加大对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投入力度,加速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产业化进程,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属于重点支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其中药品重点支持第1、2类学药(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第1-5类生物制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第1-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等,医疗器械重点支持二类医用成像设备、三类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设备等;

2.申报药品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进入药品临床试验(Ⅰ、Ⅱ或Ⅲ期)的批件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申报医疗器械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上市销售。

(三)资助标准

1.对于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于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升我市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三)资助标准

对于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二)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突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且近两年为政府部门、企业等提供专业服务的案例不少于10个。

(三)资助标准

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高端论坛和展会专项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相关机构围绕国内外科技和产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科技发展趋势、产业资讯和政策法规,举办高端论坛和展会等活动。

(二)具体申报要求

高端论坛和展会活动须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举办,应具有一定的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资助标准

1.高端论坛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展会活动项目: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附件3

 

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扶持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资助标准和项目管理机制

 

一、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通过股权投资和项目无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已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签订日期最长可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6个月);

2.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市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项目无偿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财政股权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单笔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财政股权投资遵循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同股同权、共进共退”的原则,入股价格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实际股权价格确定,退出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财政股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项目无偿资助资金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项目资助。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申报项目建设投资。

3.同一企业已获得市财政股权投资资金资助的,在财政资金未完成股权退出前,不得再次享受财政股权资助。

(四)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

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批复文件或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项目单位如因客观因素须放弃股权资助的,应在与股权代持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提出撤项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撤项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全部财政股权投资和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及其孳息退回市财政。项目单位一旦与股权代持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按约定办理财政股权资金注入和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代持机构应及时跟踪被投资企业最新进展情况,每年6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投后管理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内容。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对被投企业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时,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协商后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同比例退出。财政股权投资回收资金在扣除应交税费后上缴市财政。

二、产业化融资贴息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企业融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银行贷款项目,申报单位须已落实银行贷款(合同有效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贷款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且认定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贷款合同或协议应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说明等内容;

2.债券融资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绿色债券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等品种,申报单位发债申请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明确资金投向、发债规模、发债利率等内容;

3.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按经核定的建设期内的银行贷款或债券融资利息总额的7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单个项目的融资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项目单位逾期不归还融资资金产生的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同一项目在市区两级获得的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

三、产业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方式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针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大、抗风险能力弱、市场融资困难等实际情况,加强政府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提供融资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综合支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定义

1.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向入库项目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以不动产抵押(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的准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贷款认定金额为100-1500万元(含100万元、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3年。

2.担保贷款是指由合作担保机构独立提供担保、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向入库项目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贷款认定金额为100-1500万元(含100万元、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3年。

3.设备融资租赁是指合作融资租赁机构进行独立审核、向入库项目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融资认定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计息期限为1-3年。

(三)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成立2年以上(含2年)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新引进重点企业范围;

2.申报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3亿元之间;申报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的,申报单位上一年主营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之间;

3.申报单位已落实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6个月。

(四)资助标准

1.信用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同一项目在市区两级获得的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以贷款本金损失的50%为上限,对于单一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年度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向入库项目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10%。

2.担保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同一项目在市区两级获得的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担保费率为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费率,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用总额的50%。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以贷款本金损失的50%为上限,对于单一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年度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向入库项目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10%。

3.设备融资租赁利率为融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贴息额度为融资利息总额的50%,同一项目在市区两级获得的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以贷款本金损失的40%为上限,对于单一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补偿年度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向入库项目实际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余额的5%。

(五)项目管理机制

1.合作金融机构遴选标准

(1)合作银行应为在深圳市具备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为入库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年末余额不低于3亿元,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

(2)合作担保机构应为在深圳市注册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低于3亿元,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

(3)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在深圳市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现有业务规模不低于50亿元(含50亿元),为入库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年末余额不低于3亿元,且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为年营收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企业提供的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00%,对于年营收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企业提供的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60%。

2.风险补偿和风险处置

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项目发放资金备案申请后,履行备案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开展催收和风险处置工作。经备案的项目贷款或融资资金发生损失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向相关机构依程序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继续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并将追偿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至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