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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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实施对实现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和关键性推动作用,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支撑条件、强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创新能力的项目。

新一代信息技术方向: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云计算、物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新型显示、大数据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促进应用市场培育,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1)下一代信息网络:新一代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专网领域的应用示范,北斗导航系统在交通、物流、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规模化应用示范,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商业化运营应用示范;(2)云计算:云计算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和运营平台的建设及应用示范;(3)物联网: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物流、交通、医疗、能源、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示范;(4)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在卫星导航、物联网、汽车电子、医疗设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示范;(5)高端软件:高端基础软件、工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信息服务软件、金融区块链软件应用示范;(6)新型显示:低温多晶硅技术(LTPS)、铟镓锌氧化物(IGZO)、主动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硅基液晶(LCOS)、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及关键元器件的应用示范;(7)4K、8K电视:4K、8K电视网络相关核心芯片、操作系统、摄录和存储设备、编码器、智能网关和终端等产品的示范作用;(8)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公共服务与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示范。

信息安全专项方向:推动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实现自主可控或关键技术的突破,并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型环境下示范应用;鼓励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产品和服务在重点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创新和示范应用;鼓励网络和信息安全与人工智能相结合的二次创新及示范应用。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三)新一代信息技术: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四)信息安全专项: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软件开发项目除外。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运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按时上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取得所需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六)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七)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八)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九)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基础条件,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应急预案演练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专项申报条件:

1.新一代信息技术: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万元,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拥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并有示范应用(知识产权以申报回执为准,示范应用以签订合同为准);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40%。

(2)申报单位至少成立1年以上,单位在职员工不少于20人;

2.信息安全专项

(1)申报单位成立2年以上,近2年每年科研投入不低于上年度净利润的10%。

(2)申报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拥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并已示范应用(知识产权以申报回执为准,示范应用以签订合同为准);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软件开发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