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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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信息化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所谓信息化资助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包括ERP、PLM、PDM、MES、 CRM、SCM、OA和HR等)。

  二、申报资助的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

  (二)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已竣工验收并形成资产,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三)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四)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三、信息化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信息化资助范围

  企业在实施信息化资助项目过程中,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二)信息化资助标准

  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不超过75万元。

  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信息化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市政府审定颁发管理办法为准。

  四、信息化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大类“服务业资金”中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需双方签字盖公章)和发票;

  (六)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七)社保部门提供的2017年6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如缴纳社保费用清单或发票,能清晰体现在职职工人数);

  (八)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1);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原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制 作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其中(一)材料的第2、3、4、5、6、7项均要求上传电子文件(PDF格式,不接受压缩格式)至申报系统,电子文件应做到数 据准确、资料齐全、方向正确、清晰可辨。

 

    五、信息化资助申报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企业的网上填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 助额,经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信息化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信息化资助计划通知,到市中小 企业服务署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