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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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聚焦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健康深圳建设、社会治理等民生科技领域,支持可持续发展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

受理条件

申请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深圳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与支撑条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额(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总预算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补足),并提交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在该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须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截至2019年12月);
(四)采用联合申报方式,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五)合作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书中应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应注明双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牵头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任务,牵头申请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2.涉及应用示范内容的,应明确示范地点。应用技术使用单位为两家的,牵头单位应与每一家单位分别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
(六)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企业同年只能牵头申报1项可持续发展项目;
2.高校、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同年只能牵头申报1项可持续发展项目;
3.同一个可持续发展项目,高校、科研机构只能提交一项申请;
4.可持续发展专项、技术攻关面上项目(原技术攻关项目)、创业项目(不含创客交流活动)、国际合作项目和深港创新圈项目限项规定如下:
(1)若企业2017年、2018年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或2017、2018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对于已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可以申报1项;对于未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可以申报2项。
(2)若企业无上述奖励或荣誉:对于已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不得申报;对于未承担2019年度上述项目类别的,以上类别只能申报1项。
(3)对于国家核准R&D经费支出超过50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
5.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主持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含)3项;
6.项目申请书中的5位项目组主要成员中,至少3位为申请单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