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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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领域

支持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办公自动化(OA)和人力资源(HR)等,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对其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

4.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四、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4.社保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含子公司、分公司)。

5.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报告(需以Word文档形式上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和意义、项目实施方案、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和功能介绍、效益评价、实施经验和下一步规划等);

6.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复印件(需双方签字盖公章,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7.项目实施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现场考察和审计环节核对);

  8.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如双软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等)。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六、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