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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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高新技企业认定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又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重新认定。


各区国家高新企业首次认定补贴重新认定补贴

单位:万元


区域

首次认定

重新认定

深圳市

5

3

南山区

10

10

宝安区

30

10

龙华区

30

20

龙岗区

20

10

福田区

20

20

罗湖区

30

0

坪山新区

30

30

盐田区

30

5

光明新区

30

0

大鹏新区

20

5


201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

第一批:

网上填资料时间:2018年04月25日—2018年05月31日(截止至18:00)

纸质资料提交时间:2018年05月21日—2018年06月08日

第二批:

网上填资料时间:2018年06月15日—2018年07月14日(截止至18:00)

纸质资料提交时间:2018年06月19日—2018年07月17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序号

指标

分值

1

技术的先进程度

≤8

2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8

3

知识产权数量

≤8

4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6

5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497942007074063451_副本